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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23     来源:大众节能环保网    浏览:0    评论:0    

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函〔2017〕40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节能减排降碳综合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成府函〔2017〕19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对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供配电照明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能耗监测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炊事用能系统等多项内容的节能改造;改造后节能率达到15%及以上(按节约标准煤计算),且能实现建筑用能数据实时传输至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我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含项目补助资金、节能率审核等费用)。

  第三条 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各区(市)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共同推进示范项目建设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预算,组织示范项目申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示范项目改造后节能率审核及综合评分,以及补助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市财政局协助市住建局做好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补助资金划拨。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公共机构类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

  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负责商场、办公、医疗卫生、文化、旅游饭店等示范项目的统筹协调。

  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项目征集、指导、核实及配合开展节能率审核等相关工作,区(市)县机关事务、商务、卫健、文广旅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示范项目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示范项目的申报

  第四条 申报示范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为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

  第五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8年1月1日后实施节能改造,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单体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办公建筑、旅游饭店、商场、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设计、安装建筑能耗分类和分项计量装置(单体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项目还应当设置能耗监测软件系统),并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

  第六条 申报单位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示范项目申报申请,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上报市住建局。申请材料如下(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2);

  (三)《改造合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三章 示范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其申报的《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节能改造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节能改造内容。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示范项目指导、核实等工作,按季度向市住建局报告示范项目推进情况,直至项目验收。纳入施工许可的项目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

  第八条 示范项目完工后,申报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节能改造验收,填写《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表》(附件3),并将建筑能耗分类和分项计量装置(能耗监测软件系统)与市级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实现实时用能监测。

  第四章 补助资金标准与拨付

  第九条 示范项目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运行满1年,申报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持《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验收表》(附件3)、《成都市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拨付申请表》(附件5),经项目所在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率审核和综合评分(附件4)。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对象为示范项目申报单位。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审核后的节能改造面积、节能率及改造方式计算,补助标准如下:

  (一)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15%的,补助20元/m2;

  (二)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20%的,补助25元/m2;

  (三)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满足以上节能率的基础上再增加补助5元/m2;

  (四)每个示范项目补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经审核后单位建筑面积节能率未到达15%的或已申请获得其他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按照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及示范项目的综合评分排名分配补助资金,经在市住建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拨付;补助资金原则上从2021年起每年集中拨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二)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三)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强制性规定和有关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十三条 节能率审核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DBJ51/T058-2016)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其出具的《节能率审核报告》《综合评分表》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出具虚假结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已拨付补助资金的由市住建局牵头,相关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所在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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