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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日期:2019-02-27     来源:大众节能环保网    浏览:23    评论:0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邯郸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邯郸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8〕18号)精神,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根本好转和“保底线、退后十”目标任务,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大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把握制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城乡联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以压煤、优企、控车、降尘、治矿、增绿为主攻方向,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督察监管执法,完善应急响应机制,精准治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铁腕治理,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措施,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新局面提供良好生态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导向,形成倒逼机制。科学设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领域任务目标,制定行动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专项督察,严格执法检查,保障目标落实。建立目标倒逼和绩效考核机制,倒推任务措施,倒排工程工期,倒查突出问题,倒逼责任落实,凝聚各方力量,增强治污信心。

  2.坚持底线思维,聚焦突出问题。聚焦问题抓要害、找准病根开药方,抓住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集中优势兵力,开展专项整治,打赢攻坚战役。结合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查找发现突出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效果清单,实现问题整改与长效机制建立有机结合。

  3.坚持源头防治,着力治本攻坚。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把调整结构、转型升级作为治本之策。坚定不移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发展新动能,实现长大于消、长优于消。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大幅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促进用能结构日趋合理。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大力推动铁路运输,发展多式联运,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强力优化产业布局,破解煤电围城、钢铁围城、重化围城难题,有效解决城市重点污染源问题。

  4.坚持联防联控,突出秋冬时段。针对秋冬季传输通道城市重污染天气易发多发的特点,强化与京津及周边省市之间、市内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的联防联控,强化区域错峰生产和应急运输响应联动,有效控制污染物传输。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区域应急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实现“缩时削峰”,着力改善秋冬季空气质量。

  5.坚持统筹推进,紧盯薄弱环节。既立足主城区,又注重其他县(市、区),尽快扭转部分县(市、区)空气质量劣于主城区的状况,实现城乡空气质量同步改善。既突出PM2.5浓度又注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下降,对6项污染物因子中持续反弹和尚未达标的污染物,分析源头症结,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主要污染物持续下降和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6.坚持全民共治,汇聚治污合力。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领、目标引导和统筹推进;强化企业减排责任,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开展政策解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公众有序参与,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环境治理体系。

  (三)行动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幅减少,PM2.5平均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全面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约束性目标,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蓝天保卫战取得阶段性胜利,基本实现蓝天常在、繁星满天。

  2020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1.9%;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31%以上,较2017年下降27%以上,达到63微克/立方米。从2018年起到2020年,我市空气质量在全国169个重点城市排名每年力争前进1-2个位次,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年度目标。

  到2018年底,PM2.5浓度控制在7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2%;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52天以上,优良天数比例达到41.6%以上。

  到2019年底,PM2.5浓度控制在6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65天以上,优良天数比例达到45.2%以上。

  到2020年底, PM2.5浓度控制在6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9%;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183天以上,优良天数比例达到50.0%以上,平均重污染天数较2015年下降9.1%,控制在30天以下。

  (四)攻坚方向。

  各县(市、区)要在已有治理成果基础上,结合大气污染源解析,紧盯污染源头,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度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全面推进清洁取暖、“散乱污”清零整治、工业企业达标排放、交通干线绕城运输、重型柴油车排放管控,严控施工和道路扬尘,防治垃圾秸秆露天焚烧,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综合施策,集中攻坚,确保污染物排放强度大幅降低,实现全区域高质量、精细化管理。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打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攻坚战。

  1.坚定不移化解过剩产能。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严格执行环保、质量、技术、能耗、水耗、安全等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倒逼不达标产能退出市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优化。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能,严防封停设备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列入去产能计划的产能整体退出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转炉等设备。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2018年,全市压减退出炼铁产能151万吨、炼钢产能30万吨、焦化产能180万吨、煤炭产能115万吨。到2020年,除特钢和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外,通过产能减量置换,淘汰100吨以下转炉、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1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和4.3米以下炭化室焦炉;研究制定新能源电厂替代计划,单位供电煤耗降至305克以内。到2020年,全面完成省定钢铁、焦化、火电等去产能任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彻底整治“散乱污”企业。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进一步明确“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制度,实行拉网式排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密监控企业用电量,落实排查整改责任,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验收清单。对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对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督促企业提升装备水平,完善治污设施,合法合规发展,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对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对累计新排查1028家“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其中,关停取缔928家,提升改造92家,搬迁整合8家,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2019年,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开展排查整治追责问责专项行动,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邯郸供电公司)

  3.加快重点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以钢铁、焦化、电力等行业为重点,加快绕城高速公路内760平方公里重点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其他不适宜在建成区发展的工业企业,根据实际纳入退城搬迁范围。对主城区(不含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除必须依托城市或直接服务于城市的企业外,均应尽快启动退城搬迁;对县城和主要城镇建成区的重点污染工业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实施退城搬迁。各县(市、区)要对已明确的退城企业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明确时间表,对逾期未完成退城搬迁的企业予以停产。支持焦化企业通过减量置换,随钢铁产业布局调整而调整;鼓励焦化企业退出主城区。

  按照2018年制定的邯郸市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其中2018年实施103家,2019年实施7家,2020年采暖季结束后完成2家。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区域,新上工业企业一律进入园区。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空气质量目标需求和工作实际,加大重点污染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力度,加快工作进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安全监管局)

  钢铁企业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对处在主城区或县城及周边的钢铁企业,没有搬迁意愿或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逐步关停或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以减量调整为前提,推进其向沿海临港或资源富集地区整体搬迁或退城进园。积极对接河钢集团,制定邯钢退出方案;加速推进邯钢东区焦化迁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推进邯郸热电搬迁。加快邯郸热电厂二期项目核准,力争2018年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和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切实优化产业布局。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修订完善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订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积极推进武安钢铁企业实质性整合,力促形成具有较强实力和明显竞争优势的地方钢铁企业集团。(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科技局)

  (二)着力调整能源结构,打好散煤整治和清洁替代攻坚战。

  1.有效推进清洁取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印发的《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发改能源〔2017〕210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32)、《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冬季清洁取暖方案>的通知》(〔2018〕-59)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科学合理布局,科学设定目标进度和改造数量,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加强气源保供和电力供应,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农村地区“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完善燃气管网、调峰设施建设,建设气、电调控大数据平台,实现精准科学调度;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太阳能、地热、风能等取暖方式,实施光伏太阳能取暖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在清洁取暖不能覆盖的区域积极推广洁净煤,健全供应保障体系,实施洁净煤托底政策。2018年,安排完成清洁取暖29.36万户;2019年,安排完成清洁取暖59.76万户;2020年,安排完成清洁取暖31.35万户。到2020年,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100%,平原地区农村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局)

  2.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全面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炉大灶以及经营性小煤炉;65蒸吨/小时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燃煤蒸汽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烟尘10mg/m3、SO2≤35mg/m3、NOX≤50mg/m3)。到2019年10月底,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有色烟羽治理;35-65蒸吨/小时(含6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面达到排放限值和能效标准。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

  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主城区和县城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35蒸吨/小时以上的生物质锅炉要达到超低排放标准。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可按等容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进行集中供热替代。2020年6月底前,燃气锅炉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各县(市、区)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0年底前,全部关停整合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

  3.强化散煤市场和劣质散煤管控。加强散煤市场管控,按照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严格散煤生产、加工、运输、销售、使用企业监管,强化部门联动执法,加强落地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包括网上销售)和使用劣质散煤违法行为。严控工业和民用燃煤质量,从严执行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标准,市内生产加工企业供应用户的煤炭质量须同时满足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地方标准要求。完成散煤清洁替代的区域划定为“禁煤区”,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2018年生产原煤洗选率达到80%,到2020年达到90%。加强散煤质量检验,2018年,全市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5%;提高传输通道抽检频次,逐年提升抽检覆盖率,到2020年底,全市销售网点、燃用单位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实现散煤质量全面达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局)

  4.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削减煤炭消费。2018年,压减煤炭消费160万吨。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对新增耗煤项目实施减量替代。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加快推进外电入邯工程建设,持续提高接受外送电量比例。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有效利用工业余热和污水热泵等替代燃煤热源供应。多渠道拓展天然气气源,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天然气气源干线对我市分输能力达到25亿立方米。2018年新增3000水立方储气能力(华气2000水立方,华润1000水立方);2019年新增14500水立方储气能力(河北港盛5000水立方,新兴重工5000水立方,华燃4500水立方);2020年力争投运广平县2万水立方LNG调峰项目(该调峰项目利用铁路运输、堆场存放LNG的方式)。到2020年,满足全年日均5天、采暖季日均3天用气需求。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积极开展地热、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源利用试点项目建设。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规模化生物质天然气。(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新建城镇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村居住房墙体节能改造,提升城乡房屋建筑能效水平,2018-2020年分别改造20.124万平方米、38.393万平方米和36.19万平方米。(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三)着力调整运输结构,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攻坚战。

  1.优化道路货运结构。以推动公路货物运输转铁路运输为重点,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提高铁路货运能力和比例,到2020年,铁路货运比例较2017年增长40%。新、改、扩建涉及原材料及成品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等项目,原则上需规划铁路专用线,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快钢铁、焦化、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到2018年底,全市有铁路专用线的重点企业铁路运输占比达到60%,其中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运占比达到93%以上,国电电力邯郸热电厂铁运占比达到60%以上,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铁运占比达到90%以上。按照《邯郸市铁路专用线规划》,积极推进邯郸东郊电厂、武安普阳钢铁、武安保税物流中心、武安烘熔钢铁、邯郸国际陆港等专用线建设,加快推进沙午线提升改造工程,打通“最后一公里”。2019年底,主城区内重点企业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电电力邯郸热电厂、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马头热电分公司铁路运输比例分别达到95%、70%、95%;新兴铸管、冀中能源邯矿集团、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峰发电厂、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铁厂铁路运输比例提高至80%;其他具备铁路运输的企业铁运比例提高至50%;2020年全市具备铁路运输的重点企业铁运比例提高至80%以上。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加大绕城公路建设力度,加快推进由国省干线G107、G309、S104组成的主城区大外环项目建设,促进重型载货汽车远端绕行,从根本上解决大货车通行穿城问题。2018-2020年,煤炭运输过境车辆通行运煤专用通道线路比例分别达到75%、80%和90%。(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2.强化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加快柴油货车治理,推动货运经营整合升级、提质增效,加快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降低污染排放总量。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实施在用汽车检测与维护制度(I/M制度)。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追溯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试点开展高排放车后处理改造升级工作,具备条件的柴油货车安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催化还原装置(SCR),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的可免予上线排放检验。(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严格落实重点用车企业(自有或日用20辆以上重型柴油车的企业)和物流企业的治污责任,督促其建立机动车环保达标保障体系,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使用车辆环保达标情况,鼓励使用新能源车,严禁使用不达标车辆。提高机场、铁路货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依托交通、公安治超点、执法点等,在国、省道市界口和重要运输通道,加大进市、过境重型柴油车现场抽测力度,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路检路查。(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发展清洁货运,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对环保排放不达标的重型货运车辆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加大对重型货车超载超限的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超四罚”。(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规定的10台(套)固定垂直式和1台(套)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建设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到2020年,建成功能较完备的遥感监测网络平台。(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

  3.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制定邯郸市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采用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的上述车辆比例达到80%。加快推进货运车辆油改新能源工作,推进工业企业、物流等用车大户车辆结构升级,提高机场、铁路货场作业车等方面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的比例。(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加快完善优化充电基础设施,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的快充网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主城区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车。对可识别的新能源汽车,不实行限行措施。2018年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车不低于4300辆(标准车),2019年、2020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省定目标任务,同时配套建设相应数量的充电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4.加强机动车监管和尾气治理。自2019年7月1日起,全市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推行市、县、乡三级机动车排放污染“网格化”监管机制,加强机动车污染监管力量建设,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督促生产、销售和使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企业建立环保达标保障体系。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等违法行为,确保在我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达标。(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深入推进入户抽查和路检路查,加强遥感监测的推广应用,严格监管定期检验机构,推进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确保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研究制定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处罚办法,建立机动车排放违法联合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部门取证、公安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

  制定老旧车年度淘汰方案,通过采取划定禁限行区域、经济补偿、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更新淘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5.加强专项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管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逐步完善准入、检查、监测和处罚等标准体系。2019年6月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机场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

  6.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全市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7.加强靠港飞机排放治理。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加快邯郸机场改扩建工程和机场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岸电设施使用效率。完工后,飞机停靠邯郸机场期间主要使用岸电。(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邯郸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四)着力调整用地结构,打好扬尘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

  1.持续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2018年对停产整治验收达标矿山开展“回头看”,督导生产矿山治污设施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不达标的继续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依法强制关闭。加强尾矿(矸石山)资源化利用和综合治理。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加强修复绿化,减少扬尘。2018年,对28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进行综合治理。到2020年底,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以2015年河北省矿山环境调查成果为基础)综合治理率达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深化建筑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建筑)施工扬尘监管,继续深化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整治,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全面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工地实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引导责任主体落实扬尘治理责任。对保障差别化管控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可采取轮换工作。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对未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并将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全市建筑工地登记造册并实行动态更新,建立建筑施工扬尘管理清单;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建筑工地“六个百分之百”和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联网全覆盖;2019年进一步提档升级,构建起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体系。(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行政审批局)

  3.实施城市土地硬化和绿化。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对建筑工地未及时清运的渣土实行遮盖,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开展复绿控尘工程。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和防护林带。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北京铁路局邯郸站、北京铁路局石家庄站邯郸东站)

  4.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开展城市道路扬尘专项治理。大力推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大幅提高城市道路三机一体作业比例,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和冲洗率。逐渐强化城区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严格落实“双五双十”标准。2018年,主城区主干道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包括水洗和机扫)达到100%,其他适合机械化清扫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2019年,主城区其他适合机械化清扫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以上。到2020年,主城区适合机械化清扫的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100%;县城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90%。实施城市道路扬尘监测制度,构建指标量化考核机制,实行“以克论净”。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管理,严查散料货物运输车辆遗撒,加大监控和打击力度。(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强化公路扬尘治理。加强进出主城区及周边国、省干道清扫养护,落实县、乡公路养护主体责任,提高机械化清扫水平,到2020年,市区出入口及市区周边重要干线公路、普通干线公路穿越县城路段清扫作业全部实现机械化,公路路面范围内达到露本色、基本无浮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建立道路施工扬尘责任追究制度和严惩重罚制度。对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开展扬尘专项整治,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2018年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19年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利局)

  5.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和料堆场管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力度。开展钢铁、建材、火电、焦化、铸造、炭素、玻璃、砖瓦窑(矸石砖)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工作,以县为单位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清单和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企业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进行深度治理,并加强监督检查。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全面强化工业企业料堆场抑尘措施,对工业企业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实行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苫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粉状物料实行封闭式储存和运输;加强厂区内物料运送、倒运、装卸扬尘管理。全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堆场按照《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到2019年,全市工业企业料堆场全部实现规范管理;对环境敏感区的煤场、料场、渣场实现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6.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按照“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及时处置、严厉打击”的原则,建立健全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机制。

  2018年底前,在全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行政区域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监管。提高对秸秆露天焚烧的应急处置能力,构建“预防为主、堵疏结合、快速反应、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避免出现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事故。对发现的露天焚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责任追究。完善考评体系,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奖惩,实现全市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逐年大幅减少。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科学确定秸秆综合利用的结构和方式。

  积极推进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和能源化利用,降低秸秆打捆离田成本,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其中核心区(市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全部及以外1000米范围,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1000米范围,县域内主干道两侧各500米范围)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农办;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农牧局)

  7.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完善城乡垃圾处置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垃圾治理模式,强化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工作。2018-2020年,主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6.6%、97.2%和98%以上,县城建成区分别达到92.3%、92.6%和93%以上。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到2018年底,主城区以外各县(市、区)至少建成一座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农办、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河北省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三年行动,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治理技术,建立长效运行机制。2020年,形成设施配套、投入保障、机制完善、运行高效、城乡统筹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实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有效截断垃圾焚烧隐患。加大垃圾露天焚烧打击力度,开展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城镇周边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敏感区域城乡垃圾(含工业下脚料)集中整治攻坚行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行为,对失管失控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市农办;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环境保护局)

  8.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确保在2020年实现农田化肥使用量控制在44万吨以内,氮肥当季利用率提高到41%以上。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推进规模养殖场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2018年建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治理设施22个,2019年建成20个,完成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9.大规模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快推进绿化步伐,减少裸露地表,严控沙尘产生与传输,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2018-2020年,全面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突出抓好荒山生态修复、环城生态屏障建设、美丽乡村绿化、廊道绿化及景观改造提升、林果基地建设、森林抚育经营等6个方面工作。全市完成营造林160万亩以上。2018年完成营造林66万亩,其中人工造林31.5万亩,封山育林18.5万亩,飞播造林实施面积50万亩(折合面积10万亩),营林抚育6万亩。2019-2020年继续加快绿化步伐,完成省定绿化任务。(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

  10.完善降尘监测和考评体系。全面开展降尘监测,2018年,按照主城区平均降尘量控制在7吨/月·平方公里,县(市、区)建成区平均降尘量控制量在8吨/月·平方公里以内,对各县(市、区)降尘管理进行考核排名,定期向社会公开。2018-2020年降尘量目标逐年降低,持续改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五)着力推进污染减排,打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

  1.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督管理,深入实施工业企业排放达标计划。加强源头和过程控制,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完善末端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最佳实用技术应用,严格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

  按照“典型示范、对标先进、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钢铁、焦化等行业为重点,对标世界一流水平,按照省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地方标准和技术指南,建立治理工程项目清单,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对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实施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工业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推行企业排放绩效管理、企业排放信息强制性披露和环境信用评价制度。

  全市18家钢铁企业、23家焦化企业全面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按照《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邯郸市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的通知》(邯气领办〔2018〕227号)时间节点和技术要求,对钢铁行业炼铁、炼钢工序治污设施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对烧结机进行活性焦脱硫脱硝一体化或SCR等先进技术改造,对焦化行业进行干熄焦、VOCs和氨气等专项治理改造。2019年4月底前,钢铁和焦化排放标准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符合条件的焦化、钢铁企业完成有色烟羽治理;全市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较2017年下降15%以上。(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2.实施燃煤电厂深度治理。实行燃煤电厂和燃煤机组排放绩效管理,对燃煤机组排放绩效进行评估排名,坚决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2018年淘汰关停8台,共计26.8万千瓦火电机组;2019年、2020年分别按省定任务量进行关停。按需完成60万千瓦等级纯凝机组供热改造,大容量、高参数机组比重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开展电力行业深度减排专项行动,在原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完善治污设施,提高去除效率,实施电厂有色烟羽治理。2018年,结合机组检修计划,有序开展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燃煤电厂有色烟羽治理试点工程;2019年底前,全市具备深度减排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完成深度治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到2020年,全市火电行业单位发电煤耗及污染排放绩效达到世界领先水平。(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工业炉窑拉网式排查,分类建立管理清单。严格排放标准要求,加大对不达标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全面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在资源落实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全市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逐企建立清单台账,按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要求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制定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执行省制定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开展专项治理。全面构建工业VOCs排放监控体系,提升监测能力。强化重点企业日常监管,建立基础数据和过程管理动态档案,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采用可稳定达标的废气处理工艺。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各企业独立喷涂工序。2019年6月底前,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安装VOCs在线监控设备或超标报警装置;全市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加强其他固定源、生活源VOCs排放管控。年销售汽油量大于2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2018年底前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实现实时在线监管。(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汽车维修行业喷漆房(车间)实行密闭作业,安装废气净化设施,2018年底前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汽修行业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新、改、扩建的服装干洗店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加强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餐饮企业、经营商户油烟排放监督管理,主城区禁止露天烧烤。各县(市、区)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定期开展城市餐饮油烟集中整治行动,对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到2020年,基本实现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油烟治理全覆盖,并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积极倡导和推动绿色装修,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夏季10-18时日照强烈期间,禁止进行户外钣金喷漆、焊接、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和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牵头单位:市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质监局)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到2020年,实现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23%。(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六)着力推进应急减排和联防联控,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攻坚战。

  1.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科学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结合区域污染源解析,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密切关注气象条件变化,强化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建成全市区域传输监控预警系统,提前1至2天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分类实施减排措施。加强对应急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2019年前,全市各县(市、区)基本具备发布3天空气质量预报信息的能力。加强与京津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措施联动,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高区域应急响应协同能力;建立重污染天气城市联防联控机制,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各县(市、区)应急预案。(牵头单位:市空气质量保障中心;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2.完善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责任,提高各级别应急措施污染物排放量减排比例;细化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按照“一业一策”“一厂一策”实施清单化管理,严禁“一刀切”式停限产。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绩效评估和核查检验。根据企业、产业变化,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加大秋冬季和初春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制定专项方案,强化攻坚措施。(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建设局)

  3.实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按照基本抵消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对钢铁、焦化、建材、铸造、砖瓦窑(矸石砖)等高排放行业实行错峰生产。按照区域统筹、总量控制、因地制宜、分业施策、有保有压的原则,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产业技术水平,对错峰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科学优化秋冬季重点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方案,分类建立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细化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秋冬季前检查措施落实。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产品优质高端的行业环保“领跑者”企业,原则上不实施错峰生产。重点县(市、区)可根据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需要,进一步科学优化错峰生产方案。(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

  4.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秋冬季前对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煤炭、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秋冬季行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应急运输响应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低于国四标准车辆(已完成DPF改造达到国三排放车辆除外)承担运输任务。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相关管控措施。厂区门口公示用车量信息,确保错峰运输工作落实到位。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交警支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政治责任,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质量改善负总责,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这一重要原则,健全工作体制机制,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邯办发〔2017〕1号),强化任务分工,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强力推进,层层落实,明确重点任务、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建账立册,落实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健全乡镇环保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网格监督员,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各县(市、区)党委或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与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蓝天保卫战新格局。

  充分发挥垂改体制优势,整合全市环境保护监控执法力量。全面加强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能力,全时段、全区域开展交叉互查、夜间执法、联合执法。配齐建强市环境监控中心,建立智慧环保平台。将全市16个县级环境监测站整合为6个环境监控中心,优化机构人员,配齐仪器设备,形成环境监控的拳头力量,开展跨县域环境监控,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整合部门督查、行业督查、专项督查力量,深入开展全区域、全过程、全时段巡查督查,建立问题整改、案件查办、企业处罚、追责问责四个清单,跟踪盯办,督促落实。市聘专家组随监测执法队伍下沉一线,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进行精准解析,提出科学治理措施;为全市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技术支撑,当好参谋助手,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二)健全法规规章标准技术体系。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健全与法律法规配套的政策体系和制度措施。根据《邯郸市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邯郸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扬尘、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黑名单”制度。结合大气环境管理和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完善减排标准体系达标保障实施措施。依据工业污染源超低排放地方标准体系要求,以钢铁、焦化、砖瓦窑等行业为重点,制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达标保障实施措施,并逐步扩大行业范围。依据相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印刷、木制家具、制革及毛皮加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和恶臭异味气体排放控制达标保障实施措施。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排污许可制改革有关要求,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企业证后监管和常态化核查,规范排污行为;完善排污许可管理机制,逐步实现与环境执法、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交易制度对接。强化科技基础支撑,制定各县(市、区)高精度、高分辨率、涵盖各项污染物的排放清单,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加强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跟踪研究,科学提出本地大气污染综合解决方案。常态化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源分析工作,建立详实精准的污染源清单,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加强臭氧形成机理与控制路径、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等研究。积极配合推动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京津冀环境综合治理重大项目”实施,提升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技术供给能力。(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质监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科技局)

  (三)增强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加大市级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强化专项资金统筹,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优先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大攻坚任务实施,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监测监控执法能力建设。完善冬季清洁取暖财政补贴政策,参照“气代煤”“电代煤”取暖补贴办法,对光伏、地热等清洁取暖方式给予适当补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支持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现超低排放改造的环保企业,实施环境保护税优惠减免政策。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投融资平台,建立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的拉动作用,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债券、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治理项目。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出台经济激励和保障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治理资金投入力度,设立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切实保障环境空气监测、科研、监管能力建设的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治理资金筹措机制,争取国家和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支持。

  深化能源体制改革,增强能源保供能力,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完善居民取暖用气用电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将居民“煤改气”气量纳入居民用气指标,执行居民门站价格。扎实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用煤权、用能权、钢铁产能指标使用权等约束性资源交易制度。加大对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出台“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金融办、市税务局)

  (四)健全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完善县(市、区)、乡、村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市级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各县(市、区)同步建设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建立覆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2018年,全部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升级为六参数标准站。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对20个县(市、区)实行月考核排名,对244个乡镇(街道)实行空气质量周排名,对排名落后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实施奖惩问责制度,分别实行公开约谈、末位剖析、责任追究。严格执行量化问责规定,建立移交机制,严惩违规违纪、失职失责行为。2018年底前,在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建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对工业园区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并与省平台互联互通。对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环境空气VOCs监测。2018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范围,扩大排污口在线监测企业覆盖面,到2019年6月底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气排放工业企业(含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形成覆盖市、县、乡和企业的监控体系。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改革,加强技防手段和日常巡查,保障空气质量监测和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质量,建立责任追溯制度,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五)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将蓝天保卫战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全市大督查工作体系,作为重要督查内容,持续跟踪督查。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市级环境保护督察重点,适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察。聚焦督政主责,强化督察主业,对各县(市、区)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查和日常监察,深入县(市、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及时提出大气污染治理的监察建议,督促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工作部门落实治污责任。完善“督察、交办、复查、问责”四步工作法,对专项督察发现问题,及时交办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问责清单,对交办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挂账督办、动态更新和办结销号管理,对发现的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彻底整改以及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从重从严提出问责建议。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所属区域各部门各单位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有关治理要求落实到位,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环境保护局)

  (六)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惩治力度。坚持铁腕治污,加大对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问题的执法检查力度,保持高压态势。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强化排污者责任,依法严惩重罚环境违法企业,有效提升企业自觉治污、自觉减排、自觉守法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查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公、检、法、环等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统筹全市环境执法力量,建立完善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统筹指挥的环境执法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能作用,常态化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巡回执法;建立市、县(市、区)环境执法责任管理体系,建立环境违法企业清单、处罚清单、案件查办清单、追责问责清单,对典型违法违规问题公开曝光,有效扩大环境执法边际效应,最大限度发挥执法效能。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各级执法队伍装备水平,整合环境执法监管平台,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环境执法能力水平。(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七)严格实施考核奖惩问责。按照《邯郸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通报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试行)》(邯办字〔2018〕13号),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县(市、区)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按照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逐级分解、大幅改善的原则,制定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并公开目标完成情况。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和问题导向,根据《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办法》(〔2018〕-27),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各县(市、区)实施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等次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等次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区域限批,取消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完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创先争优激励机制和奖励方案,对完成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任务、考核优秀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牵头单位:市大气办;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

  (八)构建全民共治格局。加强新闻宣传引导,深入宣传发动。广泛宣传报道中央、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部署、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充分利用邯郸日报、邯郸晚报、邯郸广播电视台、市政府网站及“邯郸发布”“邯郸环保”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体,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成效和典型做法进行大篇幅、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报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正能量。加强群众参与,继续开展环保督访行,强化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鼓励群众将发现的污染源信息上传至监督平台,健全“12369”环保举报制度,畅通信访举报投诉机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浓厚氛围。建立健全环保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市民环保监督团”制度,利用“橄榄绿”“火柴公益”“水源”“太行之子”等4个优秀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培训、发布倡议、开展活动三个环节,助力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开展“最美环保卫士”推选活动,广泛推选、集中展示、全面宣传在全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产生积极影响的各界人士,授予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在全社会营造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

  加强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持续推进企业信息强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信息。(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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