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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环保信任保护原则

   日期:2019-02-26     来源:新华日报    浏览:76    评论:0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日前印发《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推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执法保障。

  信任保护原则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能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真执行生态环境政策标准规定,环境管理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够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企业给予守法信任并予以保护的原则。《意见》规定,对环保信任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降低企业迎检次数。环保信任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需要总量平衡的,其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优先调剂总量;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的,优先统筹考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保信任企业应优先安排环保补助资金、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并认真执行《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水环境、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管理部门参照以上大气豁免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对环保信任企业停限产豁免管理规定。

  环保信任企业按年度申请,每年1月起开始申报,1月31日前完成。环保信任企业应当清洁生产达到一级(国际先进)水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已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近一年无被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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